“河南省新乡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建伟因公车私用、违规发放补助问题受到党纪处分并被免职……”近日,河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的消息,再次在当地引起关注。
这不是张建伟第一次受到党纪处分,之前的两年时间里,他因违反财经纪律、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先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
2015年8月11日下午,张建伟驾驶本局车牌号为豫GD151警公务用车到新乡县某银行刘庄支行接家属下班,随后又到某医院探视其亲属。他没想到自己公车私用的行为当日就被群众举报到县纪委。
在核实其公车私用过程中,县纪委又发现县司法局存在滥发津补贴问题: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张建伟在未经党组会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该局工作人员王鸿翔、高志毅、卢金锋三人负责“12348”值班电话、律师值班工作。其间,该局违规为王鸿翔、高志毅、卢金锋三人发放补贴补助合计7.47万元。张建伟负主要领导责任。
终因连续违纪,2015年12月24日,新乡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建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2016年2月4日,新乡县委决定,免去张建伟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违规发放的补助予以追缴。(朱学民 杜喜燕)
【执纪者说】
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在当前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作为单位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张建伟不仅不能落实好应负之责,带好队伍、做好表率,反而连续违纪,影响恶劣,让其“挨板子”“丢帽子”是必然的。——新乡县纪委 王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