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等党内法规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克州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是指党委(党工委、党组)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是指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突出主责主业,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守责任担当,切实监督执纪问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落实责任追究,是指党委(党工委、党组)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推动责任层层落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以下简称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以下简称纪委)。
第二章 党委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即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和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州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分析本县(市)、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健全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职能。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工作,健全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强化对下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督导检查,督促下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强化党员干部对《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的学习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长效机制,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主要内容,纳入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作为全州各级党校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完善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持续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谈心提醒关爱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运用新媒体传播廉政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坚决执行自治区党委《关于共产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在大事大非问题面前阳奉阴违、左右摇摆的“两面人”“老好人”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加强组织管理,增强组织观念和程序观念,坚持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决执行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和部署。
严格执行廉洁纪律。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认真落实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形成崇廉尚洁的良好风气。
严格执行群众纪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定期下访接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受理群众投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改革创新,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打牢干部想作为、善作为的思想基础和能力基础。
严格执行生活纪律。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共产主义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五)深化作风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州委十条规定,坚决整治“四风”及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党政机关干部不作为问题、基层干部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促进干部作风持续好转。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自治区、州委实施细则,严格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等规定,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加大作风建设督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六)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强化政治标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公平公正选拔培养使用干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考核评价、干部监督管理、干部能上能下等相关制度改革和完善,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着力构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行干部“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突出问题责任倒查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新任领导干部及时进行任职谈话,明确提出落实“两个责任”和廉洁从政的要求;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七)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建立并公开权力、责任及负面清单,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深化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公开,继续推进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党员干部依规依纪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完善重大决策的形成机制和程序,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细化“三重一大”具体事项,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建立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八)推进源头治腐。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反腐倡廉建设法规制度执行机制,把制度执行纳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范围,坚决纠正有制度不落实、有规定不执行的行为,保证制度刚性运行,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体系,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土地出让、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配套政策规定,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科技水平,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化、科技化、规范化建设。
(九)坚决惩治腐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对腐败问题“零容忍”,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健全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运行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完善配套制度,定期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及时听取汇报和研究决定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坚决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
(十)大力支持纪委履行职责。研究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两为主、全覆盖”要求统筹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领导和支持执纪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及时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解决重大问题。完善执纪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装备设施保障机制。
第七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和带动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坚决纠正不重视、不落实、敷衍应付和消极抵触等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学习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提高党性修养,始终做到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教育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以及宗旨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从政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带头讲廉政党课,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三)加强监督管理。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党委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其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帮助其改进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强化问题约谈,对所在县(市)、部门或系统发生重大违纪违规案件等突出问题的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四)支持纪委履责。支持纪委履行职责,为执纪审查“撑腰壮胆”。经常听取纪委汇报,专题研究部署、共同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坚决做到不干预、不插手纪律审查。
(五)坚持以上率下。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州委十条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管好自己、以身作则,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作廉洁从政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四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不搞“一言堂”,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非法利益。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八条 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落实分管职责。协助本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责任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制定与分管部门(单位)业务特点相符合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坚持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
(二)加强督促指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指导,健全完善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制定防控措施和办法。
(三)加强日常监管。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提醒、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分管范围内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报告,积极支持执纪机关查处。
(四)严格廉洁自律。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州委十条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落实好示范带头责任,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三章 纪委监督责任
第九条 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上级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任务,向党委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发挥好党委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分工、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
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形成查办案件工作合力。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
(二)严格纪律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切实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严明组织纪律。督促检查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情况,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力、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严明廉洁纪律。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决纠正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务、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等行为。
严明群众纪律。检查指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情况,针对群众身边的热点难点问题,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利益和侵犯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严明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严明生活纪律。严肃查处生活奢靡、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三)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情况、安排部署情况、经常性管理情况、与党员干部谈话谈心情况、案件查办情况、责任制考核和结果运用情况、支持执纪执法工作情况等内容的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抽查核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落实纪委书记约谈下级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制度;对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建立诫勉谈话台账,提出诫勉要求;加强各级党委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指导监督,督促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开展好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
(四)强化作风整治。锲而不舍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州委十条规定落实。紧盯“四风”问题新动向新表现,抓常、抓细、抓长,坚决防止“四风”及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做到日常监督不懈怠。加大明察暗访、信访举报、案件调查、惩戒问责、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督促各级党政机关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自治区、州委实施细则的情况,规范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积极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规范接待,厉行节约,对涉及违纪违规的坚决查处。
狠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私驾以及利用婚丧喜庆、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礼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征地拆迁中侵占挪用贪污惠民资金和扶贫资金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五)强化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州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脱贫攻坚、生态建设、民族团结、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围绕“监督者再监督、检查者再检查”职能,重点加强主责部门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农惠农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执纪执法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六)强化纪律审查。加大问题线索排查力度,加强问题线索管理,按照“五类线索处置标准”,对各类问题线索进行规范管理、处置,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突出纪律审查重点。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以及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案件;坚决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特别要从严从重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县(市)、部门(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追究所在单位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主动把“四种形态”体现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调查谈话、审理报告等环节。扩大廉政谈话函询覆盖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
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执纪审查。坚决守住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底线。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推进纪律审查工作,做到快查快结,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查处率。
发挥执纪审查治本功能。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一案一书三报告”制度,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并通报曝光,做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
认真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
(七)注重自身建设。带头落实“三严三实”要求,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坚决做到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明确、政治信念牢固;始终牢记职责使命,坚守责任担当,对党绝对忠诚,把维护党的纪律摆在首位,强化政治纪律监督,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坚持“正人先正己”“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加强自身约束,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加强对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监督,严肃查处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对不适合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的干部,坚决予以调离,有效防止“灯下黑”,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四章 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第十条 建立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党委、纪委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专题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健全述责述廉制度。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撰写述责述廉报告,并在年终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大会上述责述廉,接受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 实行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下级党政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委审议,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同时运用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干部群众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并运用到干部考核评定结果中。
第十三条 健全社会评价体系。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完善测评办法,进一步提高测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强化测评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完善检查考核制度。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修订完善检查考核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每年底,由州委常委带队对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检查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
(一)工作部署不力,对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学习领会、研究谋划不到位,不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不作为、慢作为、走形式,导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
(二)工作落实不力,未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或者主体责任不明确,一级抓一级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对所辖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没有监督、检查、考核的具体措施,或者监督、检查、考核走过场,导致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
(三)纪律建设不力,没有把纪律挺在前面,不开展纪律教育,不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导致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屡次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其他方面违纪的问题,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四)作风建设不力。不注重抓常抓细抓长,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州委十条规定精神未得到有效落实,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导致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四风”问题突出、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惩治腐败和纪律审查工作不力,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群众反映强烈、线索反映集中的问题不重视,对存在的腐败问题和违纪现象该发现没有发现,对发现的腐败问题和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干扰、阻碍纪律审查和责任追究的。
(六)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工作不力,不依法办事,不按规定程序决策,党的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党务和政务公开等制度不落实,导致制度虚设、规矩失范,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州委巡察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巡察意见和整改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九)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主体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纪委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对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不结合实际研究谋划、督促落实,导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
(二)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监督不力,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发现后不报告的。
(三)对纪律建设情况经常性监督检查不够,对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不力,致使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出现政令不畅的,或者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其他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的。
(四)对作风建设经常性监督检查不够,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州委十条规定精神查处不及时,导致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四风”问题突出或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
(五)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违纪违规问题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或不正确处理的。
(六)不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要求,不按规定报告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的。
(七)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到位,导致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
(八)落实纪律审查安全责任措施不到位,导致出现纪律审查工作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监督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
(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导致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未能正确履行管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及时提醒教育、制止纠正,导致任期内发生违纪违规案件的。
(三)未能正确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直接管辖的部门或下属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情况未能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纠正的。
(四)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不认真贯彻落实,或者部署推进、检查指导不及时,造成不良印象和严重后果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四风”问题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不支持、不配合有关机关或部门进行查处的。
(六)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事关克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大局以及其他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不鲜明、立场不坚定,当“老好人”、做“两面人”,不能发声亮剑的。
(七)不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或者没有正确行使集体决策,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知情不管、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的。
(九)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主动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的。
(三)主动承担责任并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或影响扩大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甚至销毁证据、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或者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规问题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或窝案、串案的。
第二十条 对党委、纪委领导班子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委、纪委班子成员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追究集体责任时,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或不当决策由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进行问责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其他成员,应当由州委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委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领导班子被问责,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领导干部个人被问责,受到诫勉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期间可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有关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方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州纪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