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提高公务用车的透明度,有效杜绝公车私用现象,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在全州推行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制度。
此次张贴公务用车统一标识,涉及全州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及其所属部门、人大、政府及所属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垂直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公检法司等单位已喷涂明显标识的执法车辆,可不张贴标识,但需报州绩效办备案。
公务用车标识要求分别张贴在公车前后挡风玻璃处(前挡风玻璃外侧右上角,后挡风玻璃外侧左下角处),张贴工作于3月20日前完成。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执行公车标识制度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管督办,受理广大干部群众以及新闻媒体对违反公务车标识制度规定的监督举报。交警部门发现贴有标识的公车违章,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在每年底前将所有公车违章情况报送纪委监察局备案。
凡不按规定张贴、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撕毁标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给予严肃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凡发现并查实公车私用、私借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责成其补交相关费用,并对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廉政谈话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凡发现酒后驾驶公车的党员领导干部,要给予党政纪处分;凡违反公车标识制度管理规定,被群众举报曝光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机关要酌情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当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特此公告
举报监督电话:0908-12388
0908-4223584
克州纪委监察局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