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模拟案例】王某,某镇镇长,中共党员。自担任镇长后,王某经常带着前来考察或调研的公务团去当地一家饭馆吃饭,却从来不结账,总是“打白条”。慢慢地,欠款越来越多。无奈之下,饭馆老板去镇政府要钱,却被告知:“镇里没钱给,等着吧!”
一段时间以来,饭馆、酒店拉横幅到政府门前讨要所欠饭钱的事情屡见报端。政府之所以能够吃垮饭馆,主要原因就是欠账不付、欠款不还,说白了就是“耍赖账”。这反映了一些党员干部的特权思想和衙门思想,认为吃点喝点不算什么,给不给钱自己说了算。殊不知,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触犯了党的群众纪律。
“党的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处理与广大群众关系的行为规范,也是处理党群关系的基本准则。”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孙永军表示,党的群众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绝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孙永军告诉记者,本案中,王某身为镇长,本应带头遵守党的群众纪律,按照规定标准及时结清相关接待费用,却以“镇里没钱”为借口拖延支付。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违规拖欠群众钱款,违背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败坏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必须严肃查处,坚决纠正,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此外,对于王某接待的考察和调研公务团,还需注意研判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制度规定,核实相关接待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是否违反廉洁纪律。”孙永军说。
专家表示,严明的群众纪律,是我们党先进性的具体体现。革命战争年代,党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重要一条就是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党员、干部一定要增加党章意识、宗旨意识,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绝不能脱离群众,甚至凌驾于群众之上。(本报记者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