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内监督、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使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切实的加强,按照中央、自治区等规范设置,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的要求,向党的工作部门派驻,向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进行单独派驻,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规范设置,统一名称。将现有各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名称统一更名为派驻纪工委,即:派驻第一纪工委、派驻第二纪工委、派驻第三纪工委等六个派驻纪工委。根据工作关系、机构设置、监督职能、管理保障、组织领导等方面,在第一、二、三、四、五、六派驻纪工委现有所辖单位的基础上,按照业务工作性质基本相近部门归口派驻的原则,将未覆盖到的69个单位划派到相关派驻纪工委。
向人大机关和政协机关实行单独派驻。按照上级要求,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向人大机关和政协机关各派驻一名纪检组长,派驻的纪检组组长可作为驻在单位班子成员,不分管其他业务,专门履行监督职责,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全力以赴履行好监督责任。